一村民非法对外出售宅基地获刑

发布时间:

2025-09-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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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一村民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,,将自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规划成宅基地对外出售,,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。。。。近日,,,,经儋州市法院审理,,,,以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,,,,并处罚金90000元。。。

据悉,,,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,,,,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,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,花费700元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某村自家的老瓦房、、自留地等共计2.343亩土地进行平整,,,将土地设计规划成8米×15米、、、8米×16米不等面积的宅基地,,,,并对外宣传有宅基地出售,,,,且可以盖房子。。后陆续将规划后的宅基地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,,,从中获利157万余元。。。

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,,,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,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,非法转让2.343亩集体土地使用权,,,,从中获利157万余元,,,,情节特别严重,,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,,,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。。。鉴于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,具有坦白情节,,,且自愿认罪认罚,,,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,,并处罚金90000元的量刑建议。。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,,,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。。

检察官介绍,,,,我国法律规定,,,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,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、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。。。虽然曾某某出售的是自家使用的宅基地、、自留地,,,,但是宅基地、、、、自留地的所有权均是集体所有,,且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,,,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。。。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,,,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非法转让,,,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,,,,终引来牢狱之灾。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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